关于第21331804号“二炮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炮村 21331804

阅读:9532 2018-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城市西柳镇惠森精品服饰商行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1804号“二炮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取自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明确含义,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华人民…

  申请人:海城市西柳镇惠森精品服饰商行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1804号“二炮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取自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明确含义,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华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无任何关联,不会造成大众混淆。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二炮”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的简称。申请商标“二炮村”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31804号“二炮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炮村 213318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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