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75562号“捕鱼达人外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88642、13892922号“捕鱼达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光盘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捕鱼达人”,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产生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