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骏起菲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4404号“卡佩王朝Capetian Dynas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为申请人第21444447号“卡佩王朝CAPETIANDYNASTY”商标的系列商标。2、五星级应用的行业是涉外旅游酒店业,酒店星级的划分以酒店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为依据。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服务仅用于烘焙面包店的连锁加盟服务,与五角星的五星级酒店相差甚远,并不会误导公众。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为五颗五角星,易被认知为“五星级”,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等级或质量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的使用不能改变该文字不宜被其用作商标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