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2675号“隧安SU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102330号“Z”商标、第16643996号“Z(指定颜色)”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指定颜色、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