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数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3854号“不动产小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84039号“小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37388号“小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不动产小智”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小智”,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