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詹杰义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1952号“詹漆匠 ZHAN QI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589808号“詹漆匠 ZHAN QI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审理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詹漆匠”、拼音“ZHAN QI JIANG”及图形构成,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工业用淀粉、硅藻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硅藻土、工业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