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USSIE PHARMA PTY 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6564号“Resver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17238号“RESVER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子公司网站介绍、“ResverAC”产品介绍、销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esverAC”与引证商标“RESVERAG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和兽医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和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