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8268号“NEW LIFE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69879号“格调生活 LIFE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NEW LIFE STYLE”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英文部分“LIFE STYLE”,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供暖装置、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冰淇淋机、熨斗加热器、水龙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