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44589号“only modalis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nly modalism 12844589

阅读:133291 2018-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好亲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对第12844589号“only modalis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好亲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对第12844589号“only modalis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已具有高知名度的第144725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7626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条件,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介绍;

  2.申请人“ONLY”商标在世界各国注册信息列表;

  3.“ONLY”全国店铺列表、专卖店照片及联营专柜合同;

  4.“ONLY”销售数量统计表;

  5.杂志广告、广告合同、发票、网络报道等宣传材料;

  6.获奖信息;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商标裁定;

  8.国家图书馆以“ONLY”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悦洋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腰带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10期(2016年7月7日)《商标公告》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11月6日转让予中山市好亲切贸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鞋、袜、帽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服装、围巾、腰带、浴帽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only modalism”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ONLY”,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衣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ONLY”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服装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844589号“only modalis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nly modalism 128445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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