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英英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7379号“保安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不仅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保安帮”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