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94037号“芭比Bab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芭比Babi 12194037

阅读:120847 2018-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琳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6日对第12194037号“芭比Ba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琳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6日对第12194037号“芭比Ba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申请人的“BARBIE”和“芭比”商标已经取得非常高的知名度,达到驰名的状态,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的联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986140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727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BARBIE”及“芭比”在中国的注册一览表;

  2、用互联网搜索“BARBIE”的结果;

  3、英汉权威词典关于“芭比”、“BARBIE”的注释;

  4、维基、百度百科关于“芭比”、“芭比娃娃”的介绍;

  5、国家工商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有关文件;

  6、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裁定书;

  7、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

  8、报纸期刊关于“芭比”、“BARBIE”报道;

  9、使用“芭比”、“BARBIE”商标的其他相关产品的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存在巨大差异,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利益。二、被申请人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正当行为,亦不具有欺骗性。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解决实体问题。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491191号“芭比”商标档案信息;

  3、节拍器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便已经在“吉他”等乐器产品上使用“芭比”商标,“玩具”和“乐器”产品高度关联,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对“Babi”的使用,不是本案争议商标的使用,该使用证据无效。综上,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消费品许可协议;

  11、玩具乐器产品使用图片;

  12、申请人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BARBIE”商标的注册证明;

  13、其他产品图片、网络查询结果及打印件。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乐器、乐器琴弓、乐器弦、乐器盒、机械钢琴用音量调节器、音乐盒、乐谱架、乐器架、校音器(定音器)”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5年12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484期上。

  2、马特尔公司(Mattel.Inc)即申请人于1995年8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后于199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马特尔有限公司(Mattel.Inc)即申请人于1985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后于1986年9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9日。

  3、申请人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芭比BARBIE”商标分别于1999年、2000年两次被商标局编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的“BARBIE”和“芭比”商标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于2003年在第929227号“芭比娃娃BABY DOLL”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申请人的“BARBIE”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商标局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多次获得保护。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和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案情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对该原则性规定不再单独评述。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3以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BARBIE”和“芭比”品牌玩具商品已经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认定申请人“BARBIE”和“芭比”商标已在“玩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中国消费者已普遍认可中文“芭比”与英文“BARBIE”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文“芭比”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芭比”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英文“BARBIE”呼叫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琴、乐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玩具商品关联密切,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及申请人相联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芭比”使用证据多指向其在玩具领域的使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已将“芭比”商标使用在钢琴、乐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是指系争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琴”等商品上未构成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适用于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商标注册人采用了不属于商标法其他规定调整范围的不正当手段,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程序中采用了上述规定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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