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OUGLAS SCIENTIFIC,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371号“Nex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14090号“NEX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测量相关的DNA/RNA(脱氧核糖核酸/核糖核酸)以及蛋白质的科学设备和仪器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Nexa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EXOR”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