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振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2741号“豪點Super 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74844号“point”商标、国际注册第866487号“point S及图”商标、第7067750号“BURNT POINT”商标、第1448255号“普英特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