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咏寿堂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7259号“詠壽堂YONG SHO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构思设计的商标,具备较强显著性及来源识别功能。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87888号“咏寿堂”商标、第5343160号“永寿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发展介绍;2、申请人商标的产生、发展历史及商标注册证书;3、申请人荣誉证书;4、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詠壽堂”与引证商标一“咏寿堂”、引证商标二“永寿堂”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