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暴走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4663号“HIGKING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399726号“新华锦 HIKING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