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米诺爱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9633号“米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1132号“米诺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米诺家设计协议书;2、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米诺”,二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