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4501号“SIE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EMENS及图”商标、第11478343号“西门子SIEME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名称来源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siemen”构成,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外文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SIEMENS”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