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60326号“圣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47879号“圣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养老院”服务,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在服务项目上不再类似。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9124号“圣嘉宝 DIVINE G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外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类似的“养老院”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