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迈尔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5214号“迈尔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89292号“迈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线、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缆、车辆用蓄电池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