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嵥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9810号“HAMACAS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7330号“HAMADA”商标、第9651683号“汉马克HAMACI”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