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0384号“上农嘉年华 CARN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471104号“5K 嘉年华”商标、第4680505号“上农及图”商标、第12675309号“CARNIVAL”商标、第15657914号“CARNIVAL THE GREAT EUROPE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在同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相关文件、招生宣传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字“上农嘉年华”、英文“CARNIVAL”及图形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嘉年华”、引证商标二文字“上农”、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CARNIVAL”,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