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汉基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19998号“华汉生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生命”二字缺乏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华汉”,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354184号“华大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复印件;21家医疗行业企业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 “华汉生命”与引证商标“华大生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基因芯片(DNA芯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基因芯片(DNA芯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