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美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7030号“积木式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易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经使用已取得商标显著性。经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积木式营养”,使用在“牛奶”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之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