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绿海圣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4541号“嵩山橡果黑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57375号“嵩山广场”商标、第10993766号“贝优塔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