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建清
委托代理人:深圳第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8615号“全球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73821号“全球软装QUANQIURUANZ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可注册性商标,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文字“全球金楼”组成,“金楼”为销售金银首饰店铺的常用名称,与“全球”结合使用在指定的“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全球性的销售金银首饰店铺,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