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天姆时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3890号“INFI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8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28831号“金山大道KING HIGH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4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截图;
2、LOGO设计合同截图;
3、宣传与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INFITIMES”及图形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加工和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