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4793号“荣逸Ro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30730号“荣逸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有大量的商标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理应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基本情况;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第三方数据平台提供的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财报数据及行业排名;
4、有关申请人的相关新闻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荣逸”、英文“RoEasy”及图形部分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荣逸”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荣逸葆”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诊所服务等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