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拉姆•詹姆(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695号“SLAM J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50552号“Slam J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超过三年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LAM JAM”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