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66894号“果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π 21366894

阅读:164158 2018-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邦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6894号“果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84170号“果”商标、第16523872号“e果”商标、第12279387号“果及图”商标、第1191…

  申请人:江苏邦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6894号“果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84170号“果”商标、第16523872号“e果”商标、第12279387号“果及图”商标、第11912094号“果果style”商标、第11528236号“Q果”商标、第10620312号“E果En-go”商标、第10342558号“果GUOGUO及图”商标、第1787756号“果”商标、第1722219号“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果”及外文字母“π”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果”,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智能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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