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9524号“林测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具备显著性。并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设计稿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