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中盈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330号“一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保持了原有的文字字形,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08868号“一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推广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一定艺术设计的文字“一芽”,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影响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除眼镜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相近,但是两商标在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