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边县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7474号“老榆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榆林”一词有固有含义,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除外情形。申请人第16588259号“老榆林”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初步审定,现已核准注册,本案可予以参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37638号“老揄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1658825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新华字典》、《辞海》截图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老榆林”整体具有树龄较长的榆树林等含义,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榆林”,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老榆林”与引证商标“老揄林”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糕点、谷类制品、方便粉丝、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醪糟、食用淀粉、糖、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申请注册未构成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