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海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3097号“17 一起健身 FIT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7388号“壹 健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4673号“一起健走 17JIANZ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门头照片、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