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541号“萃雅BEAUT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285631号“肯利丝 BEAU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3月13日,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提交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