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素问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3342号“素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76022号“素問堂Surchoix及图”商标、第8270146号“東方素問SU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可视作是对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字号商标“素问道”的合理化修改和保护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素问”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素問堂”、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東方素問”(“問”为“问”的繁体书写形式)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素问”,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保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