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
委托代理人:绥化市龙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0422号“寒地黑土之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经宣传使用并未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市委及政协党委的相关文件、商标查询列表、相关证书等。
我委认为,“寒地黑土之都”是绥化市党代会提出的关于城市发展建设的概念性词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