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边县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8010号“老榆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7751号“榆林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老榆林”整体具有树龄较长的榆树林等含义,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榆林”,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