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浴尚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407号“baby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abyspa”在其指定的浴巾等商品上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