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35892号“润舒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舒欣 15735892

阅读:184601 2018-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5735892号“润舒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国内眼科医药…

  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5735892号“润舒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国内眼科医药生产的知名企业,申请人的“润舒”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4322号“润舒”商标、第1290252号“润舒”商标、第1580500号“润舒”商标、第4738545号“新润舒”商标、第4662443号“新润舒”商标、第5113539号“白润舒”商标、第5113547号“金润舒”商标、第5113546号“小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290252号“润舒”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润舒”著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淡化申请人著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该行为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必将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造成市场混淆,导致广大消费者无法识别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损害广大消费者及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山东名牌荣誉证书;申请人“润舒”系列引证商标资料;《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集科研、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医药企业,是国内最大的肝健康药物研发和生产基地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润舒”系列商标不近似。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补药;药用蜂王浆;药物饮料;原料药;中药成药;消毒剂;细菌培养基;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6日。

  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人均为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西药制剂;滴眼液;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细菌培养基”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药制剂;滴眼液;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细菌培养基”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药制剂;滴眼液;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润舒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润舒”、引证商标四、五“新润舒”、引证商标六“白润舒”、引证商标七“金润舒”、引证商标八“小润舒”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维生素制剂;人用药;补药;药用蜂王浆;药物饮料;原料药;中药成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细菌培养基”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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