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淘品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4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75240号“S及图”商标、第19980460号“S及图”商标、第13557932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类别中,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经设计后亦被识别为“S及图”,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