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景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2753号“森绘 Dear a Beautiful w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13124号“绘森HUISEN”商标、第3147510号“四海医药Sea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汉字“森绘”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汉字“绘森”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