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萨福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2990号“蓝海新农 LAN HAI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3658号“蓝海La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资料、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蓝海新农 ”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蓝海”,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籽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