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1039172号“银晟典当 YINSHENG PA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0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04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图形外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部分合作合同。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的整体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典当;艺术品估价”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共有基金;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不动产代理;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服务项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共有基金;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不动产代理;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