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廉江市财富生活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6550号“三元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特征突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514号“三圆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三元角”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三圆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电暖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案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