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47149号“东方英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方英才 19647149

阅读:72897 2018-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易设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7149号"东方英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英才”二字是行业通用词语,缺乏显著性。商标局引证的第1615645号“英才网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安徽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易设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7149号"东方英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英才”二字是行业通用词语,缺乏显著性。商标局引证的第1615645号“英才网及图”商标、第3212589号“英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之所以获准注册是因为图形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8337828号“英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初审驳回,没有在先权利,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具有明显区别。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网站访客统计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在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47074号驳回复审决定中被予以驳回,该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东方英才”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英才网”、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英才”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英才”,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健身指导课程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明确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未构成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上的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647149号“东方英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方英才 196471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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