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派拉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5921号“big labels small pric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未固定的词语搭配,也不是指定服务商的通用术语,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big labels small pricer”可译为“大的标签小的价格”,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