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安和裕锦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2258号“安和裕锦ANHEYU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21337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4972492号“凉都LIA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1340号“新鸿羽XIN HONG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3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92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