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人川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4646号“人川优品 Ren Chuan You 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654253号“人人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844114号“人川 REN 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