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1842号“淘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63037号“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5123131号“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淘客”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淘客”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