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8631号“IQS INSPIRING QUALITY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31059号“IQ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1309915号“QS INSPIRING QUALITY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的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引证商标二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IQS”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IQSS”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Q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质量控制;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